⚠️【使用警語】⚠️
本器材屬藍牙追蹤器或類似器材,不當使用涉及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規定。
前揭相關規定如下:
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
第315-1條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第315-2條第2項規定略以,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第315-1條第2款之行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315-2條第3項規定略以,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第315-2條第2項或第315-1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315-2條第4項規定略以,第2項及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315-3條規定略以,第315-1條及第315-2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跟蹤騷擾防制法
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,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,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,對特定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,以第3條第1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行為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,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。
第18條第1項規定,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品名:GPS定位器
尺寸:38.2x38.2x6.8mm
淨重:8.7g
電池:CR2032,可更換電池
聲音:90DB≤
鏈接距離:10-20米(室内),20-60米(室外)
待機:1年
兼容:iOS、iPadOS、macOS
產地:中國
商品内容:定位器本體 x1